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当事人在2019年期间,在明知实际采购价格高于报关合同价格的情况下,仍使用报关合同价格向海关进行申报,低报价格进口菜籽油,当事人偷逃应纳税款,逃避海关监管。经大连周水子机场海关计核,当事人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37.773595万元。
上述事实有刑事侦查部门移交证据材料、不起诉决定书、不起诉理由说明书、移送行政处理函、查问笔录、偷逃税款核定证明书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及其法人徐心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走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二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追缴等值价款人民币205.22万元,并处罚款人民币37.77万元;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06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