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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塑料包装外壳未按提示进入待查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海沧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08 15:40:0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84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11月2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塑料包装外壳进区。2023年11月21日16:25,货物承运物流企业持上述核放单过卡,触发查验指令后未按提示进入待查区,并将装载待查货物车辆驶离海关监管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出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复印件、查问笔录、情况说明、授权委托书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予以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0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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