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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叠臂封边机价格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东渡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08 18:41:1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70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6月15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申报品名:叠臂封边机等,申报总价共160821.19美元,。6月25日,当事人向东渡海关申请原产地证书1份,货物总值共31809.19美元。海关要求当事人提供报关单、合同、发票等单据予以核实。6月27日,当事人提交上述原产地证书对应的提单、报关单、报关发票、增值税发票等资料。因报关单与其他单据货物金额不一致,未能通过审核。6月30日,当事人再次向海关提交纸质报关单,报关单上货物总价共31809.19美元。经核对,该报关单1至10项商品的单价、总价经过了变造,与真实报关单不符。当事人变造海关单证的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查获经过、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资料、原产地证书申请书、增值税发票、购销合同、修撤单查询、查问笔录、当事人情况说明、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0.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0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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