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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减免税设备定重砍排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用于抵押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高崎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09 14:04:0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90次

    2023年9月26日,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进口的减免税设备定重砍排机1台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贷款。2023年11月7日,我关准予当事人办理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手续。当事人上述行为已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经海关计核,上述货物价值人民币586.768824万元。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及确认通知书、查获经过、稽查结论、税款计核证明书、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通知、贷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当事人陈述、营业执照等证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八条第七项第4目、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符合减轻和从轻处罚裁量阶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5.86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04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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