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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打印机墨盒属于国家禁止进口固体废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皇岗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12 16:27:5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22次

    2024年3月2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打印机墨盒,共210.05千克,由港车承运从皇岗口岸入境,1车2单。经海关查验并经深圳海关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鉴别发现,实际进口货物属于固体废物,共210.05千克。当事人上述行为是违反国家固体废物管理规定的行为。2024年04月18日皇岗海关责令当事人退运涉案固体废物,2024年04月19日当事人将涉案固体废物退运出境,有出口货物报关单为证,有减轻处罚情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2.5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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