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10日1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深圳邮局海关申报进口无牌Fuk-ZHI-4G型可编程控制器12个、12个、12个;2023年4月25日,经海关查验发现,实际为ANTMINER牌E9Pro型服务器12台、12台、12台。当事人进口依法应当缴纳税款货物,不向海关如实申报品名、品牌、规格,已经构成走私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一条之规定做出如下处罚:没收ANTMINER牌E9Pro型服务器36台。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0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