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3日,当事人以C类快件方式向深圳邮局海关申报进口货物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申报货物为空玻璃瓶样品1个,实际为疑似枪支1支、玩具枪1支、枪模型钥匙扣1个。2023年8月11日,经深圳海关缉私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检材为枪支。当事人申报不实的行为违反海关相关监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
科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0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