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自2023年6月至8月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衣服、鞋、包等货物共4票报关单。为少缴税款赚取更多利润,当事人以低于实际价格向海关申报,获取利润8.82万元,该行为已构成走私。本案低报货物价格人民币41.30万元,偷逃税款人民币8.82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追缴等值价款人民币:41.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82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