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至2021年8月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场效应晶体管等货物共计3478160个存在走私行为。经计核,上述走私场效应晶体管等货物共涉及34份报关单,涉案货物实际成交总价为人民币7461275.31元,应缴税款人民币969965.81元,偷逃税款人民币258061.5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六条追缴走私货物的等值价款人民币1985088.73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