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3年8月18日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货物一批,其中第2项申报商品名称“儿童玩具”,申报总价为1115136美元。现已结关。梅沙海关在审核TSD系统下发的报关单数据时发现,该报关单价格申报错误,原申报总价为1115136美元(折合人民币7971661.21元),实际申报总价应为918.72美元(折合人民币6567.56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附件3《海关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裁量基准》之规定罚款人民币:0.3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