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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液晶显示屏价格申报不实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福田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16 15:21:5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9次

    2022年6月16日,创当事人实施稽查发现:自2019年6月17日至2022年6月16日期间,当事人在深圳关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液晶显示屏”等货物共计43票报关单存在申报不实违法行为:1票报关单进口货物涉及漏报包材费;4票报关单进口货物涉及价格(低报)申报不实与漏报运杂费;23票报关单进口货物涉及漏报运杂费,其中2票报关单进口货物还涉及漏报包材费;4票报关单进口货物涉及价格(低报)与税则号列申报不实、漏报运杂费;11票报关单进口货物涉及价格(高报)申报不实影响统计,违法货物价值为美金16.12万元(折合人民币103.68万元)。经海关核定,32票报关单申报不实违法部分,涉案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为人民币370.11万元,应纳税款共计人民币69.01万元,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7.66万元。创当事人对进口货物归类审核结论、漏缴税款结论均无异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一)(四)项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八条、十九条之规定

    科处罚款人民币5.4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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