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16日,创当事人实施稽查发现:自2019年6月17日至2022年6月16日期间,当事人在深圳关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液晶显示屏”等货物共计43票报关单存在申报不实违法行为:1票报关单进口货物涉及漏报包材费;4票报关单进口货物涉及价格(低报)申报不实与漏报运杂费;23票报关单进口货物涉及漏报运杂费,其中2票报关单进口货物还涉及漏报包材费;4票报关单进口货物涉及价格(低报)与税则号列申报不实、漏报运杂费;11票报关单进口货物涉及价格(高报)申报不实影响统计,违法货物价值为美金16.12万元(折合人民币103.68万元)。经海关核定,32票报关单申报不实违法部分,涉案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为人民币370.11万元,应纳税款共计人民币69.01万元,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7.66万元。创当事人对进口货物归类审核结论、漏缴税款结论均无异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一)(四)项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八条、十九条之规定:
科处罚款人民币5.4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