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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磷酸氢钙对法检商品不予报检逃避出口商品检验河口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22 15:52:5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5次

    2023年10月2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河口海关申报出口六票肥料级磷酸氢钙,商品编码均为2835259000,规格为:氟含量0.16%|农作物施肥用 |P≥22%,Ca≥13%,F≤0.18%,As≤20ppm,Pb≤30ppm,Cd≤10ppm,申报净重合计386500千克,申报币制:美元,申报价格合计15460美元,人民币总价110897.67元。2023年10月29日,河口海关查验关员根据查验指令对上述货物实施查验、取样送检。2023年11月2日,收到昆明海关技术中心检测报告,检测样品号,报告显示样品氟含量为7.82%。检测报告,检测样品号,报告显示样品氟含量为11.35%。经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3)》,磷酸氢钙,按干燥无水产品重量计含氟量不低于0.2%,应归入税目31.03项下 ,该批货物应归入税号3103900000项下,监管条件为:B电子底账 ,检验检疫类别为:N出口商品检验,属于出口法检商品,出口需报检。 经查,当事人公司未掌握以及未核实上述化肥氟等成分含量情况,仅将工厂口头告知的氟含量等成分信息提供给当事人公司告知的氟含量0.16%的成分信息将货物归入2835259000项下申报,上述六票肥料级磷酸氢钙出口未报检。当事人公司业已构成不履行法定义务,未将应当报检的法定检验的出口化肥依法向海关进行申报,对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出口商品检验的行为。该批货物未产生交易产生收益,无违法所得。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7号)第六条以及附件2《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41项裁量,科处罚款人民币9981元整。

    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 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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