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作为境内收货人和消费使用单位,自2020年7月13日至2023年7月12日期间进口含专有技术的“铝粉浆”、“铝银浆”共计计67875千克,货值人民币720.94792万元人民币,未向海关申报应当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特许权使用费人民币13.1538万元,涉及漏缴税款人民币3.19638万元。
认定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法行为,进口货物价格向海关申报不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八条 第一款第七项第2目、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0.48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