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作为境内收货人和消费使用单位,在 2024年3月7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肇庆海关新港监管科申报进口“铝块(再生铸造铝原料)”一批,共3个集装箱,净重85770千克,金额人民币1181910.60元。经现场海关查验并抽样送广州海关技术中心鉴定,该批“铝块(再生铸造铝原料)”共85770千克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据此,认定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输入境内。2024年5月6日当事人将上述固体废物退运出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罚款人民币49万元。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