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12月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毛巾等货物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项一货物毛巾645千克、项二货物毛巾杆1940千克、项三货物眼镜290千克、项四货物插销1269千克、项五货物防滑垫1519千克、项六货物按摩器1448千克、项七货物埋地双杠2106千克、项八货物微波炉架2418千克实际均未到货,价值142949.8元。当事人出口包包4825千克、内裤2503千克、衣服3156千克、鞋子2564千克、童鞋2667千克未向海关申报,总货值人民币203701.36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规行为,出口货物数量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二)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