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11月2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机脚胶等货物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项一货物机脚胶1482千克、项二货物针座1104千克、项三货物透明胶带168千克、项四货物压线钳1000把、项五货物油管2464千克、项六货物连接头1518千克、项七货物启动杆608千克、项八货物时规链704千克,总价值140660.8美元。当事人出口儿童鞋子3200千克、鞋子5098千克未向海关申报,总货值人民币264704.4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规行为,出口货物数量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