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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集装箱含固体废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中山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25 16:45:0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0次

    2022年3月,当事人委托代理申报空集装箱一批入境,2022年3月27日,作为舱单传输人向中山港海关申报空集装箱一批,该批空集装箱船运载进境,2022年4月22日,中山港海关集装箱实施入境卫生检疫时,发现该集装箱内部残留大量废弃生活垃圾等货物,经广州海关技术中心鉴定,鉴别该批货物为固体废物,重量1410千克。当事人作为承运人,运载空集装箱实际情况与申报不符,导致1410千克固体废物违法输入境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检查记录、取样记录、鉴定委托书、鉴别报告、查问笔录、情况说明、退运

    通知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明资料等主要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认定上述行为

    构成违法行为。鉴于涉案固体废物1410千克在海关责令退运后二个月内退运出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对当事人适用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拱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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