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30日,当事人向广州白云机场海关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猛犸象牙”共净重1525.75千克,申报总价268943.96美元。经海关稽查,发现当事人持有另外一套发票材料,并与报关单随附的原产地证内容相对应,该发票材料涉及货物重量1678.5千克,总价为295864.22美元,与申报总价相差26920.26美元。经计核,该票报关单涉及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36526.53元。2023年4月24日,当事人委托报关公司申报进境一批猛犸象牙,该批货物启运国为俄罗斯联邦,申报净重1221.99千克,申报总价为546400元人民币。4月28日,海关对该批货物执行查验指令,在随附合同中发现该批货物其中949.5kg猛犸象牙成交价格为114690美元,与申报总货值不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3.6万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