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8月1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胶带等货物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项二货物胶带896千克、项三货物收纳箱1160千克、项四货物机械配件18635千克、项五货物LED灯1185千克、项六货物收纳盒1160千克、项七货物汽车配件1298千克实际均未到货,总价值132050.5美元。当事人出口铝材9454千克、五金配件12030千克、餐布520千克、女内裤700千克、陶泥1100千克、玩具球620千克未向海关申报,总货值人民币222278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规行为,出口货物数量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二)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8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