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8月2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汽车配件等货物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项一货物汽车配件3942千克、项四货物照明灯具1020千克、项五货物鞋子1372双、项六货物烫画机5台、项八货物装饰石65千克、项九货物厨具3510千克、项十货物裤子1224条实际均未到货,总价值83413.98美元。当事人出口洗面奶2035千克、面膜1285千克、沐浴露6170千克未向海关申报,总货值人民币81103.95元,牙膏出口需报食品卫生监督检验,爽肤水、精华液、面霜出口需报商品检验。出口地垫1214千克、女上衣408千克未向海关申报,总货值人民币14713.7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规行为,出口货物数量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和违反商检法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187号)第九条第(二)项、第十一条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114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