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至12月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花都海关申报进口货物三批,三批货物中均有货物项:固体冲头颗粒GR-6,申报商品编号为3403990000(进口关税10%,增值税13%),原产地为美国,申报数量共32183千克,总值共109985.4美元。经企业自查和税管局(广州)认定,上述货物固体冲头颗粒GR-6,实际商品编号应为3404900090(对美加征关税10%)。经计核,涉案货物完税价格人民币707503.08元,应缴税款人民币251871.1元,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72247.45元。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规定的进口货物的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之规定:处罚款人民币:325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