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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塑胶制品厂擅自转让保税布料案
    发布时间:2007-01-22 11:15:00  来源:  浏览:1898次

    一、基本案情:

            2005年6月8日晚十时许,海关缉私分局民警根据情报查获一辆货车,车上载有PVC布料16000公斤,现场抓获黄某某等两人,该批布料为新兴塑胶制品厂的保税货物,涉嫌擅自内销,货物价值约人民币13万元。该分局依法于6月9日受理此案,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该批布料偷逃税额人民币3万余元。

            经查,新兴塑胶制品厂属独资(港资)企业,主要生产原料是PVC布料等,生产成品是塑胶花。该批布料是该厂以每公斤3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某,准备运往外地途中被查获。以上事实由新兴塑胶制品厂法定代表人高某某、采购员王某某、仓管员夏某某、购买方李某某,询问材料,以及发货单、货款等。

            2005年7月9日,海关缉私分局以偷逃税额不足立案标准决定对该案不予立案,同时移交海关作行政处理。

            7 月10日,海关经审查后作立案调查。经查,该批布料是2004年6月进口,2004年9月厂房仓库浸水后受潮变湿,老化变脆,为减少损失,该厂以每公斤3元人民币贱价出售,主观上不具有为牟利而倒卖的走私故意行为。经商检鉴定该批PVC布料确为不合格产品,另外,该厂在执行现有合同进出面上是平衡的。同时该厂解释该批布料当时进口后就因质量和款式等原因而未投入生产,而是在国内购料后生产出口,但国内购料的有关发票及帐单该厂称因厂里浸水已丢失。

    二、处罚决定:

            据此,经审理认定:该厂在未向海关申报并办理补税的情况下,以每公斤人民币3元的价格转让保税货物PVC布料,该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之规定,构成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该厂处以人民币5万元的处罚。

    处罚。

    三、点评

           1、此案是典型的擅自转让保税货物案。将其定性为擅自转让保税货物的违规行为而不是擅自销售保税货物的走私行为,当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其一,经商检鉴定该批PVC布料属不合格产品,这与当事人所解释仓库浸水后潮湿,老化变脆基本一致;其二,该厂是由于上述保税货物由水浸透,为减少损失而予贱卖的,没有走私逃税的动机和主观故意;其三,从该厂从事加工贸易经营情况来看,进出口保持平衡,说明该厂历来是个守法企业。

           2、关于处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对相关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的处罚是: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又据该条第二款的规定,漏缴税款的,可以另处漏缴税款1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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