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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门籍男子走私象牙被判无期徒刑案
    发布时间:2007-07-24 15:15:00  来源:  浏览:2047次

          一、基本案情

           2006年6日7日,候赛因(也门籍)经广州白云机场口岸入境,过关时选走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白云机场海关人员借助X光机对其托运行李箱实施检查,发现箱内藏有14根象牙,净重60.73公斤,其中最长的象牙长达96公分重约8.88公斤。

           2006年6月9日,玛志德(也门籍)在该口岸入境时,被白云机场海关查获行李中藏匿6根象牙,净重33.34公斤。

           经鉴定,两批象牙均为现生象象牙,现生象在我国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经核定,涉及走私的象牙价值标准为25万元/根,两批象牙价值共达500万元。

          二、法院判决

           2006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候赛因(也门籍人)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缴获的走私象牙14根(价值人民币350万元)予以没收;

           玛志德(也门籍人)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缴获的走私象牙6根(价值人民币150万元)予以没收。

          三、案件点评

           1、“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对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的刑事处罚做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珍贵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中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现生象包括亚洲象和非洲象。亚洲象属于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一级保护动物;非洲象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中所列的动物物种,属于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珍贵动物”。本案中也门籍男子走私的现生象象牙属于上述名录及公约中规定的“珍贵动物制品”。

           因而,上述查获的象牙属于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

           2、珍贵动物进出口的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因此,进出口象牙及其制品必须符合相关条件,要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并取得进出口证明书,否则将触犯相关法律并承担相应责任。

           3、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的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价值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情节特别严重”,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上述两起案件中,走私的珍贵动物制品的价值分别为350万和150万,远远超过了我国刑法司法解释中20万元的标准,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范畴,因此上述人员被判无期徒刑并被判没收财产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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