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谈主题:加工贸易货物内销政策
访谈嘉宾: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邱石清律师
访谈时间:2011年9月1日上午10:30至12:00
【主持人】大家好。一直以来我们在工作中常接到许多用户关于加工贸易内销的相关咨询。考虑到目前加工贸易企业对产品内销的实际需求,为帮助加工贸易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更好了解我国加工贸易产品内销政策法规,避免因违反相关法规而给企业造成经济利益损失或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今天我们请到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海关部邱石清律师就此话题举行在线访谈。欢迎大家积极参与。邱律师,您好。【10:32】
【邱律师】主持人,您好。各位中国海关律师网的网友,大家好。今天很高兴与网友们在互联网上交流互动,就我国的加工贸易货物内销政策及其具体的法律规定进行交流探讨。并就网友提出的问题进行现场解答。欢迎大家参与。【10:34】
【邱律师】 根据规定,加工贸易货物内销分为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加工贸易产成品内销,以及保税进口料件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内销。【10:35】
【主持人】加工贸易货物内销的直接法律依据是什么?【10:36】
【邱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因故转为内销的,海关凭准予内销的批准文件,对保税的进口料件依法征税;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该条文是加工贸易货物内销最根本和直接的法律依据。【10:38】
【主持人】能否就上述各种内销货物的具体范围或定义作个说明呢?【10:39】
【邱律师】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是指经海关批准的保税进口的料件未经企业加工,也未改变料件原进口时的状态在国内市场上销售。【10:40】
【邱律师】成品内销则是企业对保税进口料件经过生产加工后的产成品在国内市场上销售。【10:41】
【邱律师】边角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海关核定的单位耗料量内、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再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废、碎料及下脚料。【10:42】
【邱律师】残次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严重缺陷或者达不到出口合同标准,无法复出口的制品(包括完成品和未完成品)。【10:43】
【邱律师】副产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加工生产出口合同规定的制成品(即主产品)过程中同时产生的,且出口合同未规定应当复出口的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其他产品。【10:44】
【邱律师】受灾保税货物,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出口业务中,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者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造成灭失、短少、损毁等导致无法复出口的保税进口料件和制品。【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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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那国家的的相关法规是如何定义加工贸易货物的?【10:46】
【邱律师】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5号 发布经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加工贸易货物,是指经营企业以保税方式进口用于生产出口商品的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及其产成品。
加工贸易货物在进口时未交纳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如果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也未向海关提交相关的许可证件。因此,加工贸易货物在海关放行后还属于海关监管货物。海关的监管职能也由通关环节延续至企业的整个加工生产加工环节。【10:49】
【主持人】上面提到的经营企业是否指某些特定的企业呢?【10:50】
【邱律师】 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5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经营企业,是指负责对外签订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经批准获得来料加工经营许可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不包括受经营企业委托的加工企业和承揽企业。【10:52】
【主持人】我国的哪些法律、法规对加工贸易货物内销行为进行了规定的呢?【10:53】
【邱律师】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外,《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加工贸易货物内销作出了相应的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同时规定,对内销的保税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除应依法征收税款外,还应加征缓税利息。【10:55】
【主持人】那您上面提到的加工贸易货物内销的批准文件应该由哪个部门出具呢?【10:56】
【邱律师】根据商务部关于加强加工贸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商产发[2007]133号加工贸易企业申请保税进口料件内销的,一律由原出具《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的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按《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暂行办法》规定受理和审批。【10:58】
【邱律师】但内销商品如涉及配额、许可证等特殊管理措施的,仍须按规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部审批。 【10:59】
【邱律师】《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暂行办法》同时规定,经营企业申请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及制成品内销的,应在加工贸易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11:02】
【主持人】谢谢邱律师对加工贸易内销政策的全面介绍,下面是网友的提问时间。【11:03】
【网友】邱律师您好,上面您提到内销保料件要加征缓税利息,请问这个缓税利息怎么计算出来的?【11:04】
【邱律师】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14号规定,加工贸易缓税利息应根据填发海关税款缴款书时海关总署调整的最新缓税利息率按日征收。缓税利息计算公式如下:应征缓税利息=应征税额×计息期限×缓税利息率/360。【11:06】
【网友】您好,请问企业去商务部门办理《加工贸易内销批准证》需要提供些什么申请材料呢?【11:07】
【邱律师】企业申请加工贸易货物内销的应向主管商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详细陈述已核销情况和转内销原因的内销申请报告(原件)
(二)《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正本)
(三)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复印件)
(四)《海关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正本)
(五)《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和《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正本)
(六)申请内销的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清单(需注明商品名称、商品代码、规格、数量、金额)。【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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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您好,我们是一家来料加工企业,由于进口的料件都属于外商的,所以保税进口料件都没有成交价格,请问在内销成品时海关如何确定成品的完税价格?【11:10】
【邱律师】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33号公告的规定,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申报内销时,海关按照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类似的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11:12】
【网友】邱律师您好,刚才您在前面提到内销加工贸易货物需要加征缓利息,请问内销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是否也适用这一规定?【11:13】
【邱律师】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11号 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适用的税率和审定的边角料价格计征税款,免征缓税利息。【11:15】
【网友】您好,对海关审定内销货物的完税价格不服有什么救济途径吗?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海关吗?谢谢。 【11:16】
【邱律师】海关总署令第148号 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对海关的估价决定有异议的,应当按照海关作出的相关行政决定依法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向上一级海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海关确定的完税价格有异议属于纳税争议,纳税人应先申请行政复议,只有对复议决定不服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能未经行政复议而直接起诉。这一原则在我国的其它税收法规也得以体现 。【11:19】
【网友】邱律师您好,上面您解答了关于内销来料加工成品完税价格的规定,请问内销进料加工项下的成品也适用这一规定吗?【11:20】
【邱律师】由于进料加工项下的进口保税料件是在成交价格的,因此,在确定内销成品的完税价格上海关有不同的规定。【11:21】
【邱律师】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33号规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申报内销时,海关以料件的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料件的原进口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按照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类似的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11:23】
【网友】保税区企业内销预包装的食品,要做食品标签审核吗?【11:24】
【邱律师】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1号 发布《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从保税区输往非保税区的预包装食品和化妆品,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标签审核手续。【11:25】
【网友】您在前面提到加工贸易内销货物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请问这里是否有数量的规定呢?如果内销剩余料件的数量很少也要提交许可证件吗?【11:27】
【邱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规定,剩余料件金额占该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实际进口料件总额3%以内(含3%)、且总值在人民币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商务主管部门免予审批,企业直接报主管海关核准,由主管海关对剩余料件按照规定计征税款和税款缓税利息后予以核销。剩余料件属于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于提交许可证件。【11:30】
【网友】出口加工区企业进口的保税货物可以申请内销吗?【11:31】
【邱律师】根据《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出口加工区企业与区外境内企业之间的货物往来(包括出口加工区货物内销),按照进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涉及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的,须向管理部门提供相关证件。【11:33】
【网友】邱律师您好,听说有些企业可集中按月办理内销补税手续,而不用逐单办理补税手续,请问什么样企业才能享有这样的便利呢?【11:34】
【邱律师】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45号,对于已经取得《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的联网企业,其内销保税货物在核定的品种、数量和金额范围内,经联网企业申请并经企业主管海关同意,可按月度集中办理内销补税手续。上述所称的联网企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的规定要求,海关实施联网监管的加工贸易企业。【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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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您好,请问内销保税货物缓税利息的日期是如何计算?是从保税货物的进口之日开始计算吗?【11:37】
【邱律师】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14号,加工贸易保税料件或制成品经批准内销的,缓税利息计息期限的起始日期为内销料件或制成品所对应的加工贸易合同项下首批料件进口之日;加工贸易E类电子帐册项下的料件或制成品内销时,起始日期为内销料件或制成品所对应电子帐册的最近一次核销之日(若没有核销日期的,则为电子帐册的首批料件进口之日)。【11:39】
【网友】擅自内销保税货物是走私吗?【11:40】
【邱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属于走私行为。【11:41】
【网友】企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将进口的保税料件申请在国内市场销售呢?【11:42】
【邱律师】《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暂行办法》规定,经营企业申请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外商因故与经营单位协商,要求中止执行原已签订的出口合同,经营企业能够提供有关证明,并且,从价格等方面考虑,很难再签订新的出口合同。
(二)因国际市场价格下跌,经营企业继续执行原已签订的开价出口合同,将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并且,能够提供已与外商达成的中止执行合同的协议。
(三)进口料件已投入加工使用,但加工的制成品质量不符合已签订的出口合同规定的标准,并且,经营企业能够提供出口商品质量检验部门或国内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
(四)因改进加工工艺、降低单耗而产生一部分余料,或由于加工工艺的技术要求,而不可避免地产生了数量合理的边角料,并且,经营企业未能够提供生产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证明。
(五)因不可抗力致使已签订的出口合同无法继续执行。
(六)具备其它要求内销的正当理由。【11:45】
【网友】对保税区企业内销保税货物是如何规定的?谢谢。【11:46】
【邱律师】海关总署令1997年第65号《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保税区进入非保税区的货物,按照进口货物办理手续。【11:47】
【网友】属于涉证的货物,未能提供许可证件能申请内销吗?【11:48】
【邱律师】根据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进口涉证商品转内销有关问题的通知(商机电函[2004]14号),无法提交相关进口管理机构签发的进口许可证件,省级加工贸易主管部门可向企业出具《内销批准证》,主管海关按照“35号文”的规定补征税款及税款利息,并处进口料件案值等值以下、30%以上的罚款后,按规定为企业办理加工贸易手册核销手续。【11:50】
【网友】保税区企业内销加工贸易成品是否要经过3C强制性认证?【11:51】
【邱律师】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1号 发布《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从保税区输往非保税区的应检物,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认证证书,其产品上应当加贴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11:52】
【网友】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后,海关签发报关单付汇证明联?【11:53】
【邱律师】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进料料件内销属于不得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因此海关不签发报关单付汇证明联。【11:54】
【网友】海关对内销补税的缓税利息有起征点的规定吗?【11:55】
【邱律师】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0号,补征税款及加工贸易补税缓税利息的,均比照有关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每票不足50元的,免予补征或征收。【11:56】
【网友】未经海关补税而内销保税进口料件,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吗?【11:57】
【邱律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擅自销售进料加工保税货物的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 高检发释字〔2000〕3号,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进料加工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偷逃应缴税额 25 万元以上,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追究刑事责任。【11:59】
【主持人】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访谈就到此结束。没有来得及提问的网友可以通过邮箱 info@customslawyer.cn或海关百问 提交您的问题。谢谢邱律师,谢谢大家的参与。期待我们下期再见。【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