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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说法:解读海关稽查,掌握企业救济的关键要点
    发布时间:2024-05-21 11:26:31  浏览:267次

    一、案件介绍

    2023年4月19日,海关稽查组以不经事先通知的稽查方式对当事人开展专项稽查。稽查组认定当事人自2020年4月20日至2023年4月19日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的商品,商品编码申报错误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76343.99元:(1)“KIRKLAND龙舌兰琼浆”的商品编码2106909090申报错误,实际应为1702600000;(2)商品“柯可兰枫树琼浆”的商品编码2106909090申报错误,实际应为1702200000。同时,稽查组对报关单的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以及船公司的对账单和支付凭证进行核查,发现当事人价格完整性申报不实,漏报运杂费人民币2385.06元,漏缴税款人民币1118.6元。基于以上,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十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3.9万元。

    二、处罚依据与评析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十条:海关进行稽查时,应当在实施稽查的3日前,书面通知被稽查人。在被稽查人有重大违法嫌疑,其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以及进出口货物可能被转移、隐匿、毁弃等紧急情况下,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不经事先通知进行稽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二十六条:经海关稽查,认定被稽查人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四)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

    在本案例中,海关稽查组采用了不经事先通知的稽查方式对当事人进行专项稽查稽查结果显示,当事人在商品编码申报和价格完整性申报方面存在错误,导致漏缴税款,故海关认定当事人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影响了国家税款征收,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 3.9 万元

    此案例警示企业不仅要如实向海关申报还要关注通关后续合规风险。货物通关后发现监管有关违规线索,海关还可以对有关企业的旧账”进行稽查,企业以前有意蒙混或无意侥幸过关的问题,都可能会被一并翻出。

    三、海关稽查与企业救济的关键要点

    (一)海关稽查是什么?

    上述案例中提及的海关稽查,是国际通行的海关监管制度,它改变了传统的口岸监管模式,将海关管理延伸到企业内部和货物通关放行后。

    根据《海关稽查条例》第二条,海关稽查是指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监督其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稽查谁?稽查什么?

    《海关稽查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规定,海关对下列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实施海关稽查:1.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单位;2.从事对外加工贸易的企业;3. 经营保税业务的企业;4.使用或者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5.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6.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收发货人;7.其他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

    海关对下列进出口活动实施稽查:1.进出口申报;2.进出口关税和其他税、费的缴纳;3.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的交验;4.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资料记载、保管;5.保税货物的进口、使用、储存、维修、加工、销售、运输、展示和复出口;6.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使用、管理;7.其他进出口活动。

    (三)稽查报告

    根据海关稽查流程,海关稽查组实施稽查后,在作出海关稽查结论之前,海关稽查组要向海关报送稽查报告。根据《海关稽查条例》的规定,稽查报告如果认定企业不存在违法嫌疑的,稽查报告则无需征求企业意见,只有在稽查报告认定涉嫌违法的事实的情况下,才会要求企业反馈意见。企业应当自收到海关稽查征求意见书之日起7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海关,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无意见。

    (四)稽查结论

    根据《海关稽查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稽查组向海关报送稽查报告后,海关应当在收到稽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稽查结论,并送达被稽查企业:1.没有发现问题的,作出“未发现问题”的稽查结论。2.发现关税或者其他进口环节的税收少征或者漏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补征。3.因企业违反规定而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征。4.发现有走私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

    (五)企业救济的关键要点

    其一,鉴于稽查报告是海关做出行政处罚等稽查结论的基础,企业对于稽查报告要予以高度重视,在收到海关稽查征求意见书后,要围绕稽查报告认定的“涉嫌违法事实”开展调研,并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意见,充分利用这个机会陈述事实和理由,提出对自己有利的主张和证据,同时解释、辩解、反驳对自己不利的意见。

    其二,海关稽查结论中作出补征或追征税款决定的,对被稽查企业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属于可以被复议或诉讼的行政行为的范围,企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提起诉讼。

    其三,海关稽查结论决定移交缉私进一步处理的,是不可复议或诉讼的过程性行为,但企业可以对海关后续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等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律师提示,面对海关稽查,企业必要时可寻求海关律师协助,进行稽查辅导以及合规管理,避免陷入补税、行政处罚或刑事犯罪风险的困局。


    谢婷婷 责任律师 谢婷婷  / 兰迪海关部
    海关行政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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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婷婷

      兰迪海关部成员,专职律师,民盟盟员。自2020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至今,跟随指导律师参与完成多起经济类犯罪、职务类犯罪案件的辩护,部分辩护案件取得无罪、不起诉或缓刑处理。致力于海关领域法律服务,专注于海关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边境贸易合规等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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