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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一则海关行政处罚案例看商品编码申报不实的界定
    发布时间:2024-05-31 09:27:53  浏览:484次

    商品编码申报不实被处罚案例介绍

    2022年4月2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清淤船一台,申报商品编号8905909000,申报FOB总价126984美元。经海关归类,出口货物应归入商品编号8905100010项下。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商品编码申报不实,涉案货物价值人民币810158元,海关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0.15万元。

    海关处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2)》,第八十九章品目89.05的注释:灯船、消防船、挖泥船、起重船及其他不以航行为主要功能的船舶;浮船坞;浮动或潜水式钻探或生产平台。同时具体列名挖泥船税则号列为8905.1000,其他归入8905.9090。

    根据海关总署2012年第2号行政解释(关于商品归类申报不实的解释),当事人向海关申报的进出口货物税则号列与应当申报的税则号列不符,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定性处罚:(一)商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品目条文中有具体列名的或有关类注、章注和子目注释明确写明的。

    本案当事人申报出口清淤船,符合上述关于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规定:商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品目条文中有具体列名,构成商品归类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因此海关对其处以罚款。

    海关律师案情分析:商品编码申报不实的认定标准是关键

    商品编码又称为税则号列、商品编号、HS编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商品归类就是依法确定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税则》规定的目录条文和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以及其他归类注释,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并归入相应的税则号列;海关应当依法审核确定该货物的商品归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如实、准确申报其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事项,并且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确定相应的商品编码。

    由此可见,对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确定相应的商品编码,是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法定义务,而海关进行审核确定。然而,商品归类是一项复杂而且极具专业性、技术性、程序性的工作,企业申报的商品编码与海关审核认定的商品编码不一致,并不必然构成申报不实。什么情况下应认定为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对此,海关总署2012年第2号行政解释(关于商品归类申报不实的解释)规定了应认定为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情形以及不应当认定为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情形:

    一、 应当认定为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情形

    当事人向海关申报的进出口货物税则号列与应当申报的税则号列不符,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根据《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定性处罚:

    (一)商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品目条文中有具体列名的或有关类注、章注和子目注释明确写明的;

    (二)商品属《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具体列举的品目商品范围;

    (三)商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中所述商品相同的;

    (四)商品与海关总署已公布的商品归类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所述商品相同的;

    (五)有证据证明海关曾通过预归类决定书等方式,向特定当事人书面告知过该商品完整的正确归类,则该商品视同对特定当事人已明确商品归类事项。

    二、不应当认定为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情形

    当事人向海关申报的进出口货物税则号列与应当申报的税则号列不符,该进出口货物不属于上述应当认定为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商品归类事项,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当事人的申报行为不构成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海关不予行政处罚,予以修改报关单或者补征税款进行纠正:

    (一)当事人依据海关预归类决定向海关申报,但海关预归类决定内容存在错误导致申报错误的;

    (二)海关对当事人申报的税则号列曾进行过实质性归类审核,进出口货物已通关放行,海关在事后审核认定或者当事人就同样货物再次申报过程中又认为其归类错误的;实质性归类审核包括化验检测商品成份且未对归类认定提出疑义、查验核对归类、补充申报归类事项或修改报关单归类事项等形式;

    (三)当事人进出口货物的归类属于海关商品归类疑难问题,经总署归类职能部门审核已提交协调制度商品归类技术委员会研究决定的。

    当事人在申请预归类、归类行政裁定、货物通关过程中存在误导海关、隐瞒事实等过错行为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由以上规定可知,若现有的与商品归类有关的各种法律文件、海关决定等已经对该种商品归类有具体或相同规定等详细列明,此时税则号列与应当申报的税则号列不符,一般会认定为申报不实。因此,为了避免申报不实被海关处罚,在进行商品归类时,企业应当做到尽职、尽责,如实申报。

     


    李炜 兰迪海关部成员 李炜  / 兰迪海关部
    走私刑辩,海关行政争议,关税纳税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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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迪海关部
      李炜

      前上市公司品牌总监,中国律师资格,专注于为进出口企业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包括跨境代购、海关行政争议解决、进出口贸易合规、走私犯罪刑事辩护等,曾参与办理多起走私犯罪、海关行政处罚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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