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对从事对外加工生产企业实施海关登记的有关问题通知》(1999年5月19日),从1999年6月20日起,加工贸易合同在海关登记备案时,经营单位必须填写该合同的加工生产企业的海关登记编码,否则,海关不予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因此,加工企业第一次从事加工贸易的,应在取得《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加工贸易加工生产能力证明》以后到所在地海关办理加工生产企业海关登记手续,取得海关编码。加工企业首次登记注册手续,请参考上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