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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新设来料加工企业的不作价设备免税问题
    发布时间:2009-03-26 10:08:00  浏览:1327次
    问: 孙律师,你好,我们是新设立的来料加工企业,去年11月办理了加工贸易手册备案,请问我们申报进口不作价设备是否可获关税、增值税减免? 答:

    关于来料加工不作价设备问题,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3号的要求,你司已办理手册备案,在2009年6月30日及以前向海关申报进口的,在符合原有关免税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因此,请注意上述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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