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来料加工不作价设备问题,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3号的要求,你司已办理手册备案,在2009年6月30日及以前向海关申报进口的,在符合原有关免税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因此,请注意上述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