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严重缺陷或达不到出口合同标准,无法复出口的制品(包括完成品和未完成品),是残次品。该《办法》第七条对残次品的处理(包括在计征税款和缓税利息)进行了规定。税款(包括关税和进口环节征值税、消费税等海关代征税)是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等规定征收的。您可参阅原文。请您与本网联系提供进一步情况以便准确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