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在未核准之前或备案申请被海关总署驳回,可以书面申请退还备案费。申请书应包括开户银行、账户名及帐号等,并随附“海关行政事业性收据统一发票”(第二联),提交不再申请新备案声明(如近期申请新备案可将该备案费转移支付)。寄往北京建国门内大街6号知识产权处908,邮编:100730;此外,仅退还本年度备案费,跨年度备案费已上缴国库,无法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