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第158号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其中对预归类作了相应的规定。您可参阅。其中十五条规定,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可以在货物实际进出口的45日前,向直属海关申请就其拟进出口的货物预先进行商品归类。此外,海关总署2008年第4号公告(关于预归类货物报关单填报有关问题)也对相应问题进行了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