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特定减免税货物属于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核准并补缴关税,不得擅自转让或移作他用。但从法理上,海关实施监管的地域范围是我国关境内,如果在海关监管期内,经海关核准,特定减免税货物销售出口或退运境外,该货物并未在境内改变减免税货物的特定用途,亦未影响我国境内正常的关税征管秩序。因此,您说的情况无需再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