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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对企业径行稽查的情形有具体的规定吗?
    发布时间:2010-08-10 08:27:18  浏览:1519次
    问:孙律师您好,昨天海关对我们工厂进了检查,说是进行海关稽查,在稽查过程还对我司正在车间生产的所有保税物料进行清点,我们不得不停下工厂的生产配合,海关事先也没发稽查通知书给我们,这突如其来的检查影响了我们企业的生产进度,海关稽查条例说经过关长批准可以进行径行稽查,但海关稽查条例却没有规定什么情况下海关可以实施径行稽查,请问海关对企业径行稽查的情形有具体的规定吗?请指教,谢谢!

    答: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署调〔2000〕24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不经事先通知,径行对被稽查人实施稽查:(一)被稽查人有重大违法嫌疑的;(二)被稽查人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会计电算化资料、报关单证等有关资料及进出口货物可能被擅自转移或毁弃的;(三)情况特殊海关认为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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