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司进口一批化工材料时被海关以错报税号为由立案调查,海关认为该批材料应适用税率较高的税号,并要对货物进行化验。请问一下我司能否要求海关在化验时选择一家我司认可的化验机构?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在案件调查过程中,需要对有关货物、物品进行取样化验、鉴定的,由海关或者海关委托的化验、鉴定机构提取样品;第四十一条规定,化验、鉴定应当交由海关化验鉴定机构或者委托国家认可的其他机构进行。所以,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在海关调查阶段并没有选择化验机构的法定权利。有何疑问请咨询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海关部,0755-83679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