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律师答疑 > 减免税
    公司合并不作价设备能否结转?
    发布时间:2011-09-13 08:58:50  浏览:1194次
    问:海关律师,您好,我们在同一个工业厂区里有两家外商投资公司A和B ,都是做来料加工的,外商都是同一家,B公司2008年经批准申请了一本不作价设备手册,现2家公司要合并成A公司,请问这不作价设备能否结转到A公司那?如果可以要怎么样做那,不可以的话请问还有什么办法那?谢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发生分立、合并、股东变更、改制等变更情形的,权利义务承受人应当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0日内,向原减免税申请人的主管海关报告主体变更情况及原减免税申请人进口减免税货物的情况。经海关审核,需要补征税款的,承受人应当向原减免税申请人主管海关办理补税手续;可以继续享受减免税待遇的,承受人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变更或者减免税货物结转手续。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