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由于我司是第一次做加工贸易,在单耗备案时是根据平常生产估算的。现在发现实际单耗低于备案单耗,所以出口成品数量多于合同备案数量,不知道在核销时该怎样操作?是不是可以在核销前变更单耗?谢谢!
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加工贸易备案环节向海关进行单耗备案。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成品出口、深加工结转或者内销前如实向海关申报单耗。加工贸易企业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单耗变更或者撤销手续,但下列情形除外:(一)保税成品已经申报出口的;(二)保税成品已经办理深加工结转的;(三)保税成品已经申请内销的;(四)海关已经对单耗进行核定的;(五)海关已经对加工贸易企业立案调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