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刚刚接到海关通知,因价格问题要补税。据我了解,货物进口海关已经审过价,现在又推翻自己原来的结论, 是否于法无据?这不是与行政确定性的原则相违背?
答:根据《
海关法》、《
关税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规定,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税款的,应当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海关发现漏征税款的,应当自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税款的,海关应当自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漏征税款的,海关应当自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海关除依法追征税款外,还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至海关发现违规行为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海关的行为如果在上述规定的范围内,则不存在违法的情形。如需法律帮助,请联系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海关部,电话0755-83679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