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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提交新证据合法吗?
    发布时间:2011-12-30 08:54:03  浏览:2405次
    问:我司因为不服海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向上一级海关提起了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交了答复书。我们发现答复书里面提到一份证据是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后做出来的。请问这一份证据有效吗?合法吗?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据此,被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应是当初作出行政处罚的所依据的证据材料,之后提出的证据不应作为行政复议审查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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