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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归类争议以海关化验中心的鉴定为准有法律依据吗?
    发布时间:2012-01-06 08:37:07  浏览:1206次
    问:我司2008年至今天从日本进口一种化工原料,一直是以A税号申报的。2011年3月份,海关认为我司申报有误,应归入B税号,并取样送海关化验中心作化验。同时我司也委托一家具国家认证资质的化验公司作化验。两都得出的化验结果不一致。海关不认可我司委托化验结果,以海关化验中心的为准,归入B税号。我司又委托了其他几家世界知名的化验公司得出的结果都不同于海关化验中心的。海关一概不认,请问海关自己执法,同时又自己化验,有法律依据吗?

    答:您好。根据《海关法》第四十二条,海关可以要求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提供确定商品归类所需的有关资料;必要时,海关可以组织化验、检验,并将海关认定的化验、检验结果作为商品归类的依据。海关总署根据这条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管理办法》,该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海关化验中心和委托化验机构的鉴定结论是海关执法的依据。其他化验机构作出的化验结果和鉴定结论与海关化验中心或者委托化验机构不一致的,以海关化验中心或者委托化验机构的化验结果和鉴定结论为准。据此,海关法规定海关可以组织化验,但以海关化验中心的结论为准,在法律、行政法规这个层面上是没有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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