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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2-04-05 08:49:26  浏览:1009次
    问:您好!我公司进口货物已在口岸滞留了一个星期,海关既不验货,也不办理验放手续,而交货期又紧迫,请问我们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有哪些情况是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呢?谢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海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收缴决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决定、征收税款决定、归类决定、海关审价、稽查结论、企业分类管理决定、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政府信息公开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海关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具体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九条。您所述情况,如果海关属行政不作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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