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发生分立、合并、股东变更、改制等变更情形的,权利义务承受人(以下简称承受人)应当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0日内,向原减免税申请人的主管海关报告主体变更情况及原减免税申请人进口减免税货物的情况。可以继续享受减免税待遇的,承受人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减税备案变更或者减免税货物结转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