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您好,违反规定,将免税进口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 按照有关规定处罚,有关单位在1年内不得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单位在3年内不得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可参阅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