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司是江苏的一家企业,货物准备在黄埔海关出口,我司向黄埔海关申请预归类,海关认为我司是B类企业,不能跨关区申请预归类,请问这种说法有依据吗?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可以在货物实际进出口的45日前,向直属海关申请就其拟进出口的货物预先进行商品归类。申请人申请预归类的,应当填写并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申请表》。预归类申请应当向拟实际进出口货物所在地的直属海关提出。据此,该规定并没有限制B类企业跨关区申请预归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