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我司从孟加拉进口一批鞋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我司要求国外办理了产地证,但是依据孟加拉办理产地证的流程,只能在船开后依据提单办理产地证。即签发日期在船期之后,无法满足条款里头要求在出口前或出口时签发。因此,我司咨询了有关部门后,将产地证寄回孟加拉补盖补发章。请问海关能承认产地证加盖补发章,能否给予免关税?针对此情况要如何办理产地证才能够顺利地免关税清关?请给予回复,谢谢!
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原产地证由签证机构在货物出口前或者出口时签发,如果产地证书在装运后再签发,可以向海关作书面说明原因,该证书应由签证方加盖补发章。另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原产地申报为优惠贸易协定成员国或者地区的货物,进口货物收货人及其代理人未依照该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提交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的,应当在申报进口时就进口货物是否具备相应优惠贸易协定成员国或者地区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海关可以根据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的申请,按照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收取等值保证金后放行货物,并按照规定办理进口手续、进行海关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