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您好。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2号,居民旅客在境外获取的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元的自用物品的,进境时应在《申报单》相应栏目内如实填报,并将有关物品交海关验核,办理有关手续。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15号,可拆卸式数码照相机镜头的完税价格为2000元,税率为10%,故进口税:2000*10%=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