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在审核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的商品归类事项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规定行使下列权力,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予以配合:(一)查阅、复制有关单证、资料;(二)要求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必要的样品及相关商品资料;(三)组织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化验、检验,并且根据海关认定的化验、检验结果进行商品归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