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我公司已由报关员代为向海关申请了商品预归类,请问如果申请到了的话,海关会作出什么决定,有什么法律效力吗?谢谢。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第17条、第18条,直属海关经审核认为申请预归类的商品归类事项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
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在接受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决定书》,并且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在制发《预归类决定书》的直属海关所辖关区进出口《预归类决定书》所述商品时,应当主动向海关提交《预归类决定书》。申请人实际进出口《预归类决定书》所述商品,并且按照《预归类决定书》申报的,海关按照《预归类决定书》所确定的归类意见审核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