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海关对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办法》第七条,对海关已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的货物,如遇特殊情况发生退关或退运,报关单位应向原报关出口地海关出示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的证明,证明其货物未办理出口退税或所退款已退回税务机关,海关方予办理该批货物的退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