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昨天我们几位做关务的朋友在一起谈论海关的分类管理事宜,有人认为海关对企业的分类管理没有法律依据,并且给企业带了很大的困扰,有人认为海关分类管理是为了实施海关法中的监督职权,有法律依据,请问这两种说法哪个正确,海关对企业进行分类有无法律依据?谢谢。
答:作为一项法定职权必须是法律或行政法规授予的。海关对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对于此项权力,法律与行政法规没有规定,也没有授权,是属于海关自行授予自已的权力,这是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因而它没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