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公司进口的一批货物,在办理进口申报时,口岸海关已经进行过审价,最后按海关的价格征税。但最近收到通知,说价格不对,要求重新再提高价格补税,请问海关这种做法可以有什么方法拒绝吗?重复审价不是自己否定自己吗。谢谢。
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税款或漏征税款的,可以补征或追征,时限分别为1年和3年。因此,你所述情况是有可能出现的,但是在具体的过程中,有追征或补征的时限规定,不可混淆;同时,海关要调整价格需经过海关审价法定程序,简单地提价并补征税款的方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贵司应做好海关审价的应对,相关规定请参阅《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